1. TPD
背景
2014年2月26日,欧洲议会正式批准经修订的烟草产品指令Tobacco and related products DIRECTIVE(2014/40/EU),取代了旧版的指令2001/37/EC,人们习惯把2001/37/EC称之为TPD I,把2014/40/EU称之为TPD II。2014/40/EU已经于2016年5月20日正式生效,其将电 子烟纳入了烟草产品指令的管控范围。其中第二十章节(Article 20)明确对电 子烟产品的上市销售提出了要求,要求产品在上市前6个月提交注册,并详细说明了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。TPD是一个欧盟指令,指令的执行对象是欧盟成员国,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6年5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成其国内法律,并执行。在将欧盟指令转换成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的时候,各个国家的法律略有差异,因此会有不同的要求。产品出口欧盟前应详细了解目的国的法律要求,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。
测试要求
测试电 子烟释放出的烟雾中下列化学物质的含量,不含烟油产品测试前3项,含烟油产品测试全部7项
序号Category/分类Test Items/测试项目1Nicotine consistency/尼古丁稳定释放Nicotine/尼古丁(测试5组数据,并评估释放的稳定性)2Carbonyl Compounds/羰基化合物Formaldehyde/甲醛Acetaldehyde/乙醛Acrolein/丙烯醛crotonaldehyde/丁烯醛/巴豆醛butyraldehyde/丁醛propionaldehyde/丙醛methyl ethl ketone/甲乙酮acetone/丙酮3Trace Metals/痕量金属Chromium/铬Nickel/镍Iron/铁Aluminum/铝Tin/锡Lead/铅Cadmium/镉arsenic/砷Antimony/锑Copper/铜mercury/汞4Flavor/乙酰类Diacetyl/二乙酰Pentane 2,3 dione/乙酰5Glycol/醇类Ethylene Glycol/乙二醇Diethylene Glycol/二甘醇6Tobacco-Specific Nitrosamines/烟草中特有亚硝胺N-nitrosonornicotine (NNN)4-(N-methylnitrosamino)-1-(3-pyridyl)-1-butanone (NNK)N-nitrosoanatabine (NAT)N-nitrosoanabasine (NAB)7VOC物质toluene/甲苯benzene/苯1.3-butadiene/1.3-丁二烯isoprane/异戊二烯
注册过程
1. 注册EU Login账号,提交Submitter ID申请表格,并获得公司的Submitter ID
2. 收集产品基本信息、生产过程文件、雾化器添加烟油说明文件、烟雾测试报告、产品成分信息、成分CLP分级以及TOX信息,给不同产品分配不同EC-ID,并使用XML tool生成XML文件
3. 通过EU-CEG系统提交生成的XML文件
4. 各成员国收到注册文件,发送INVOICE给申请者,申请者按照INVOCIE要求付费,等待审核结果并公布
2. 欧盟代表
TPD指令明确提到,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在欧盟销售电 子烟产品,必须任命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其代表。
1. 欧盟代表必须是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
2. 欧盟代表必须获得制造商的授权
3. 欧盟代表的职责:
a, 检查产品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,以确保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和协调标准的要求
b, 如果市场监督机构需要,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档给他们
c, 如果知道产品涉及到某些风险,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督机构报告
d,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,确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
4. 欧盟代表的信息:姓名或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,联系信息,邮寄地址 必须体现在 产品或包装,包裹或随附文件上
3. FCM(Food Contact Material)食品接触材料
电 子烟的储油仓长期跟电 子烟油接触,而后烟油会雾化之后被消费者吸入,因此储油仓内跟烟油接触的材料需要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要求。
欧盟 (EC)No 1935/2004
适用于还没有相应食品级法规的欧盟成员国
各成员国在符合该法规的要求下可沿用和制订本国的食品级法规
德国 LFGB
德国食品和日用品法规
Section 30 - 保护健康的禁令:禁止任何日用品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材料投入市场
Section 31 - 物质的迁移:禁止含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转移至食品,或者影响食品的气味和味道
Section 33 - 欺骗预防:若材料或制品的广告、标签等会误导消费者,则禁止投放市场
法国 DGCCRF
French Decree 2007-766 (要求与 (EC) No 1935/2004相同)
以上法规不涵盖的材料,则参照 DGCCRF 2004-64, 后者的要求主要针对:铝、不锈钢、带有或不带有涂层的钢、纸和纸板、硅胶、橡胶、木材等
4. CE
进入欧盟市场的一种强制性认证,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进入欧盟都需要CE标识,目前欧盟只是规定下面链接列出来的产品需要符合CE要求。
https://ec.europa.eu/growth/single-market/ce-marking/manufacturers_en
一般来说,电 子烟产品需要符合RoHs指令和EMC指令才能张贴CE标识,当然,如果产品还有其他的功能或者配件,则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指令。
比如带有wifi或者蓝牙功能需要符合RED指令,带有电源适配器则需要符合LVD指令。
5. CLP-PCN-UFI-SDS
PCN-UFI
2020年8月31日,欧盟发布(EU) 2020/1677,对CLP法规 (EC) No 1272/2008进行修订,该修订出台的主要目的是“提高与紧急卫生响应相关的信息要求的可操作性”。
CLP=The Classification, Labelling and Packaging(化学品的分类,标签和包装)
PCN=Poison Center Notification(毒物中心通报)
UFI=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(唯一配方标识符)
电 子烟烟油属于健康或身体危害产品,需要符合(EU) 2020/1677的要求。
具体要求请参考下面链接
http://www.element-testing.com/news/tradenews/63.html
SDS
欧盟的CLP 法规(EC No 1272/2008)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生效,涉及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、标签和包装。CLP 法规纳入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(GHS) 的标准,并与欧盟 REACH 法规相辅相成。
制造商、进口商、分销商和下游用户必须确保其当前和未来的物质、制剂和混合物安全数据表符合 CLP 法规和 REACH 法规 (1907/2006/EC) SDS 要求,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市场。
电 子烟产品中电池和烟油属于CLP管控的混合物,需要符合CLP法规关于SDS的要求。
6. REACH
SVHC
高度关注物质的候选授权清单
https://echa.europa.eu/candidate-list-table
附录XVII
REACH 限制物质
https://echa.europa.eu/substances-restricted-under-reach
7. 电池指令
2006/66/EC 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,该指令限制了电池里面铅,镉,汞元素的含量,同时对电池的标签也有详细的规范要求。
8. 电池安全IEC/EN62133
62133规定了在预期用途或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,含碱性或非酸性电解液的便携密封的二次电芯或电池(不包括纽扣电池)的安全要求。
9. 包装指令94/62/EC
指令94/62/EC 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害重金属(铅,铬,汞,六价铬)含量大允许极限为100 mg/kg,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。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。
10. 电池UN38.3
根据《IATA的锂电池运输指南》,电 子烟的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品,所有需要通过航空运输的锂电池或者含锂电池的产品,都必须通过UN38.3的测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