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钢铁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(8条)
吊运影响的范围内。1.炼钢厂在吊运铁水、钢水或液渣时,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;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、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。
2.吊运铁水、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、耳轴销和吊钩、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,未进行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。
3.操作室、会议室、交接班室、活动室、休息室、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、钢水与液渣
4.钢水铸造(连铸、模铸)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、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。
5.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、报警装置,未与炉体倾动、氧气开闭等联锁。
6.高炉、转炉、连铸、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、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、聚集的场所,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。
7.高炉、转炉、加热炉、煤气柜、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。煤
8.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、材料和工艺。
二、铝加工(深井铸造)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(7条)
1.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;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,未实现自动控流。
2.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、报警装置,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。
3.存放铝锭的地面存在潮湿,熔炼炉、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4.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、进水压力、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;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和紧急切断阀联锁,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。
5.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。
6·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,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;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。
7·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,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。
三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(4条)
1·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。
2.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3.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、全身式安全带、安全绳、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。
4.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、管理。
四、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(6条)
1.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、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,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。
2.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、隔爆、惰化、抑爆、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。
3.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;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,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。
4.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,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。
5.粉碎、研磨、造粒、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,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。
6·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,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;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、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、通风、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。